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游振賢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被 告 萬宇誘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78,0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
○○市○○段0000000 地號土地面積約36平方公尺公告土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500元=37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080元。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0 ○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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