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84號
MLDV,108,補,384,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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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游振賢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被   告 萬宇誘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78,0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
  ○○市○○段0000000 地號土地面積約36平方公尺公告土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500元=37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080元。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0 ○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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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宇誘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