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事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7號
MLDV,108,補,167,2019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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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林逢樑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被   告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漢志 
訴訟代理人 楊承儒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1,730,32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編號│請求回復原狀標的│需回復原狀│公告土地現值│ 價   額 │
│  │(苗栗縣通霄鎮南│ 面  積 │ (元/ ㎡) │(新臺幣,元 │
│  │華段)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1 │ 738地號土地  │ 132.04 │  13,000  │1,716,520 元 │
├──┼────────┼─────┼──────┼───────┤
│ 2 │ 739地號土地  │   3  │  4,600  │  13,800 元 │
├──┴────────┴─────┴──────┼───────┤
│                    合計  │1,730,32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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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