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林逢樑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被 告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漢志
訴訟代理人 楊承儒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1,730,32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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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回復原狀標的│需回復原狀│公告土地現值│ 價 額 │
│ │(苗栗縣通霄鎮南│ 面 積 │ (元/ ㎡) │(新臺幣,元 │
│ │華段)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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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738地號土地 │ 132.04 │ 13,000 │1,716,5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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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739地號土地 │ 3 │ 4,600 │ 13,800 元 │
├──┴────────┴─────┴──────┼───────┤
│ 合計 │1,730,3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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