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41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沈彥任
被 告 詹紀蔙即詹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里0 鄰○○路 ○○巷0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憑(卷59頁),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