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8年度,217號
MLDV,108,苗小,217,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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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2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林桂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伍萬伍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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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