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8年度,174號
MLDV,108,苗小,174,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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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1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賴玲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677元,及其中49,259元自民國94年6 月1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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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