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楊素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恭武(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
○○里0 鄰○○路00○0 號)之姐,被繼承人於民國108 年
3 月1 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 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恭武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