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6號
MLDV,108,司拍,26,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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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許倩華 
相 對 人 何裕珵 

      陳翊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等於民國104 年8 月3 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新臺幣(下同)52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 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 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 年7 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 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04 年8 月5 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436 萬元 ,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借款人自108 年1 月5 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 3,955,763 元及利息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放款 往來明細查詢單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 年3 月21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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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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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苗栗縣│ 竹南鎮 │ 中興 │博愛│ 45 │ │ 410 │60分之6 │權利範圍:何│
│ │ │ │ │ │ │ │ │ │裕珵、陳翊熙
│ │ │ │ │ │ │ │ │ │各60分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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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合計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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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7 │同上土地│苗栗縣竹│住家用、│第三層:112.32 │陽台:9 │全部│權利範圍:何裕珵
│ │ │中興段博│南鎮營盤│鋼筋混凝│合 計:112.32 │ │ │、陳翊熙各2分之1│
│ │ │愛小段45│里2 鄰建│土造 │ │ │ │ │
│ │ │地號 │智街4 號│ │ │ │ │ │
│ │ │ │3 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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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