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37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偉誠
債 務 人 謝健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參佰伍
拾參元,及其中柒萬玖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之利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息,又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即柒萬玖仟陸佰零捌元)之百
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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