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5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傅思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叁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5 年07月15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5 年11月23日止,積欠電信
費用共計新臺幣12873 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
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
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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