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國基
債 務 人 吳家彥
吳盛雄
張巧旻
一、債務人吳家彥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下同)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
由債務人吳盛雄、張巧旻連帶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伍拾伍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㈡伍萬柒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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