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賴德威
賴維光
賴玉珍即賴玉梅
一、債務人賴玉珍即賴玉梅、賴維光、賴德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德威於民國96年11月至100 年4 月間邀同
債務人賴維光、賴玉珍即賴玉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
臺幣63,44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
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賴德威自就
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賴
維光、賴玉珍即賴玉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205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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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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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賴玉珍即賴│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63440 │玉梅、賴維│2月1日起 │ │ │
│ │元 │光、賴德威│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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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玉珍即賴│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440 │玉梅、賴維│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光、賴德威│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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