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56號
MLDV,108,司促,2056,2019041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賴德威 

      賴維光 

      賴玉珍即賴玉梅


一、債務人賴玉珍即賴玉梅賴維光賴德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德威於民國96年11月至100 年4 月間邀同
     債務人賴維光賴玉珍即賴玉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
     臺幣63,44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
     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賴德威自就
     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賴
     維光、賴玉珍即賴玉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205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玉珍即賴│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63440 │玉梅、賴維│2月1日起  │      │       │
│  │元  │光、賴德威│      │      │       │
│  │   │     │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玉珍即賴│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440 │玉梅、賴維│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光、賴德威│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