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江沛璇即江裴誄即方裴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陸佰壹拾肆
元,及及其中本金柒萬零陸佰玖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
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沛璇於106 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 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4,614元整未為
清償( 含手續費1,587 元整、消費款36,278元整、預
借現金10,00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24,420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1,629 元整及違約金700 元整) ,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0,698
元整自108 年0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
4.99% 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
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
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
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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