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范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捌佰捌
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范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3月12日止累計131
,884元正未給付,其中124,492 元為消費款;6,616
元為循環利息;77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 ,( 002) ,( 003)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91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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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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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范琳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42440 │ │3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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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范琳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28083 │ │3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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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范琳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3969 │ │3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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