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號
MLDV,108,勞執,1,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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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余琇琇 
相 對 人 戴梓庭即蘿美麗內衣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民國108 年1 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應於108 年2 月28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 萬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 年1 月 30日經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 於民國108 年2 月28日前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5 萬元; 詎相對人迄今尚未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 係協會民國108 年1 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認兩 造間成立之調解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另本件無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 ,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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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