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氏翠芳(JUAN SHIH TSUI FANG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春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惟並未表明上訴聲明及對該判決不服之程度,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
內補正上訴聲明、對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
裁判費(如對該判決全部不服,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30
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逾期不補正或未繳
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