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家繼簡字第9號
原 告 賴建方
被 告 賴建豪
廖月鑾
賴建華
賴建誠
賴珮盈
吳梅櫻
賴麗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分割方法欄應更正為原物分配,由被告賴○○取得15分之1 之應有部分,原告賴○○、被告賴○○、廖○○各取得45分之1 之應有部分,被告賴○○、賴○○、賴○○、吳○○各取得60分之1 之應有部分,分割為分別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 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