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6年度,4號
MLDV,106,原訴,4,20190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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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楊順吉  苗栗縣○○鎮○○路0000號
被 上訴人 林建璋 
法定代理人 林昇威 
      簡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3 月2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查詢清單、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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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