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苗交簡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永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2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永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呂永鵬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罪。
㈡累犯部分:
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以106 年度壢簡字第1352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於107 年8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 22頁)。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 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考量被告前係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本案故意再 犯者為不同犯罪類型之酒駕案件,犯罪情節不同,為符罪刑 相當原則,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衡其犯本案 之原因、動機,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市區道路,漠視自 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所為實有不該,且其與 謝席恩所停放於路旁之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已生實害;並 斟酌其遭員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4毫克; 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46號
被 告 呂永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永鵬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 6 年度壢簡字第135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自108 年2
月21日21時許起至同日23時許止,在苗栗縣頭屋鄉朋友家中 飲用啤酒後,駕駛車牌號為8456-C7 號自用小客車,在苗栗 縣○○市○○路000 號前倒車,撞擊謝席恩停放該處路旁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肇事。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發 現呂永鵬係酒後駕車,並於翌(22)日0 時37分許,測試其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呂永鵬於警詢之供述及本署檢察官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謝席恩、陳怡安、李詩婷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查獲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財團法人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酒精測定 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及肇事現場 照片1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其於5 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李駿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