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89號
MLDM,108,聲,389,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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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治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治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治良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 文。再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 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分屬 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 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二)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 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 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 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 各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如附表編號3 至11所示各罪則係 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所示不



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訊問筆錄1 份附卷 足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 、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 效果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 、2所示各罪,曾經本院 107 年度苗簡字第238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附 表編號3 至11所示各罪,曾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 號判 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 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 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 各執行刑所處刑期之總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固 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 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 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 釋字第 144、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 1、2 所示各罪雖本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 3 至 1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 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秋雯
附表:受刑人劉治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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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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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幫助犯恐嚇取財 │ 幫助犯恐嚇取財 │ 加重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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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執行有期徒刑4 月 │編號3 至11應執行有期徒│
│ │ │刑3 年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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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 年10月16日 │105 年10月24日 │ 106 年11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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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 107 年度偵緝字第8 、27號 │ 106年度偵字第6124號、│
│ │ │ 107年度偵字第11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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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 107 年度苗簡字第238號 │ 107 年度重訴字第1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7年3 月21日 │ 107年8月28日 │
├─┼────┼───────────────────┼───────────┤
│確│ 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 107 年度苗簡字第238號 │ 107 年度重訴字第1 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7 年6 月11日 │ 108年1月8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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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 │ 107 年度執字第2262號(108 年度執再字│ 108 年度字第723 號 │
│ │ 第1 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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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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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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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 │ 編號3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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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6 年11月4 日│106 年11月5 日│106 年11月6 日│106 年11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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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6124號、 │
│ │ 107年度偵字第11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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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 107年度重訴字第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7 年8 月28日 │
├─┼────┼───────────────────────────────┤
│確│ 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 107年度重訴字第1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8 年1 月8 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罰金之案件 │ │ │ │ │
├──────┼───────┴───────┴───────┴───────┤
│ 備註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 │ 108 年度執字第723 號 │
└──────┴───────────────────────────────┘
 
┌──────┬───────┬───────┬───────┬───────┐
│ 編 號 │ 8 │ 9 │ 10 │ 11 │
├──────┼───────┼───────┼───────┼───────┤
│ 罪 名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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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 │ 編號3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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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6 年11月8日 │106 年11月10日│106 年11月12日│106 年11月13日│
├──────┼───────┴───────┴───────┴───────┤
│偵查(自訴)│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6124號、 │
│ │ 107年度偵字第1151號 │
├─┬────┼───────────────────────────────┤
│最│ 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 107年度重訴字第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7 年8 月28日 │
├─┼────┼───────────────────────────────┤
│確│ 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 107年度重訴字第1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8 年1 月8 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罰金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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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 │ 108 年度執字第72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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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