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5號
債 權 人 海軍一三一艦隊
代 表 人 許金騰
送達代收人 郭荏豪
債 務 人 王少禾
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執行費及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
執行,然未據繳納執行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
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第28條之2 第1 項規定,再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
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 元以上者,執行費用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第1 項原定額數,加徵1/7 ,亦即
每百元徵收0.8 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96,414元,應徵收執行費771 元,
未據債權人繳納,茲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則駁回聲請。
二、債權人應具狀補正欲聲請執行之標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