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08年度,5號
HLDA,108,行執,5,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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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5號
債 權 人 海軍一三一艦隊

代 表 人 許金騰 
送達代收人 郭荏豪 
債 務 人 王少禾 
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執行費及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
  執行,然未據繳納執行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
  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第28條之2 第1 項規定,再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
  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 元以上者,執行費用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第1 項原定額數,加徵1/7 ,亦即
  每百元徵收0.8 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96,414元,應徵收執行費771 元,
  未據債權人繳納,茲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則駁回聲請。
二、債權人應具狀補正欲聲請執行之標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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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