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
代 表 人 滕永俊
訴訟代理人 陳柏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宏、陳良仁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
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
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2,000 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致
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 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
訟。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一)被告每月所領薪俸金額及相關證據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之詳細計算式及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