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8號
HLDV,108,補,88,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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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黃令祥 
法定代理人 張玲玲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家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哲 
被   告 林宗儀即儀昇工程行

被   告 李俊德即鴻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40,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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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