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黃令祥
法定代理人 張玲玲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家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哲
被 告 林宗儀即儀昇工程行
被 告 李俊德即鴻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40,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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