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石李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零玖拾元,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李嬌 │自民國95年 │至民國104年 │按年息20%計算 │
│ │22211 │ │7月3日起 │8月31日止 │之利息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9%計│
│ │ │ │9月1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石李嬌 │自民國95年 │至民國104年 │按年息20%計算 │
│ │50900 │ │3月21日起 │8月31日止 │之利息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9%計│
│ │ │ │9月1日起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李嬌 │自民國95年 │至清償日止 │按月息300元計 │
│ │22211 │ │7月3日起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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