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林雅萍
上列聲請人林雅萍與相對人古榮華(古鳳嬌之繼承人)等間,聲
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12月25日107年度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應予廢棄。 理 由
一、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聲請書狀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 ,載明應記載事項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非訟事 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 11月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古鳳嬌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記事勿省略之戶籍謄本。二、 請向被繼承人古鳳嬌住所地所屬法院查詢其全體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形,並將查詢結果陳報到院。三、請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四、請補繳裁判費貳仟元。繳費 方式如附件,繳費後請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此通 知書已於107年11月13日送達予聲請人林雅萍,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且聲請人已於107年12月27日補正上開事項,原 裁定以聲請人未補正上開事項為由予以裁定駁回,顯有誤解 ,故應予廢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