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峰
訴訟代理人 王儷儒
被 告 楊致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 年度簡字第1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許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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