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原簡附民字,108年度,7號
HLDM,108,花原簡附民,7,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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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鄭子雲
被   告 馮春麟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花原簡字第6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馮春麟被訴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鄭子雲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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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