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53號
HLDM,108,聲,253,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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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邱柏頤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邱柏頤因108 年度原易字第17 號、108 年度原訴字第12號案件,現經法院羈押中,被告坦 承犯行,全案已審理終結,已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聲請 准予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確因108 年度原易字第17號、108 年度原訴字第12 號案件繫屬於本院,上該案件(以下合稱本案)並於民國10 8 年3 月28日合併言詞辯論終結,此經本院查對上開案卷確 認無訛。然被告並非因本案受羈押,而係另案經臺灣花蓮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聲押字第26號聲請,經本院以10 8 年度聲羈字第21號裁定偵查中羈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誤認係因本案受本院羈押,應 有誤會。被告現既非本案所羈押,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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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