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8年度,32號
HLDM,108,原附民,32,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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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林金生
      陳阿妹
被   告 林安信

      林阿妹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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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