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10號
HLDM,108,交附民,10,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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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莊淑輝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進元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李韋辰律師
      鄭道樞律師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簡字第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進元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莊淑輝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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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