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75號
HLDM,107,訴,75,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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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德真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董家任


選任辯護人 吳育胤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4月2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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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