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6號
TTDV,108,補,156,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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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莊綉美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莊美花 

被   告 莊小美 
被   告 莊神寶 
被   告 莊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221元{地號面
積合計851.97平方公尺3,100元/每平方公尺1/5},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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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