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5號
TTDV,108,補,155,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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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吳世奇 
被   告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賢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萬27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萬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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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