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吳世奇
被 告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賢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萬27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萬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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