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6號
TTDV,108,補,146,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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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送達代收人 張巽智 
被   告 王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9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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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