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送達代收人 張巽智
被 告 王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9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