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沈德裕
被 告 邱世傑
莊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