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呂永春
張瓊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
被 告 馬賡蘭(即白木屋渡假休閒民宿)
馬麗娜(即白木屋渡假休閒民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12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