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9號
TTDV,108,補,139,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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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呂永春 
      張瓊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
被   告 馬賡蘭(即白木屋渡假休閒民宿)

      馬麗娜(即白木屋渡假休閒民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12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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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