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1號
TTDV,108,補,121,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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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莊翔任 
被   告 力邦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致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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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