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李明河
李香慧
李芳朱
李世煌
共 同
丁美雲
被 告 洪承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聲明請求拆除臺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合
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並返還系爭土地,面積暫以55平方公尺
計算(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系爭土地之價值即為原告得藉本
件訴訟獲得之利益,以之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並以系爭土地面
積,乘以其公告現值,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00元
(計算式:5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2,000元/每平方公尺。),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