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4號
TTDV,108,補,114,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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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李明河 
      李香慧 

      李芳朱 
      李世煌 
      共   同
     
      丁美雲 
被   告 洪承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聲明請求拆除臺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合
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並返還系爭土地,面積暫以55平方公尺
計算(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系爭土地之價值即為原告得藉本
件訴訟獲得之利益,以之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並以系爭土地面
積,乘以其公告現值,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00元
(計算式:5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2,000元/每平方公尺。),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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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