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温敦雄
被 告 王棋寓
王年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聲明請求拆除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
,並返還系爭土地,面積暫以50平方公尺計算(實際面積以實測
為準)。系爭土地之價值即為原告得藉本件訴訟獲得之利益,以
之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並以系爭土地面積,乘以其公告現值,
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計算式:50平方公尺公
告現值180元/每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