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2號
TTDV,108,補,102,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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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温敦雄 


被   告 王棋寓 
      王年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聲明請求拆除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
,並返還系爭土地,面積暫以50平方公尺計算(實際面積以實測
為準)。系爭土地之價值即為原告得藉本件訴訟獲得之利益,以
之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並以系爭土地面積,乘以其公告現值,
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計算式:50平方公尺公
告現值180元/每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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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