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100號
陳 報 人 郭人瑜
郭佳蒨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葉玥箖(原名:葉怡萍)
陳 報 人 郭士豪
法定代理人 謝綉榕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
上列陳報人對於被繼承人郭耿良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核與
民法第105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依民法第
1157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郭耿良(民國00年0月00日生,107年5月22日日死
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東縣○
○市○○街0巷00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起10個月內,向陳報人郭人
瑜、郭佳蒨、葉玥箖及郭士豪報明其債權。如不於上開期間
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依民法第1162條之規
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期間,本院因繼承
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