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8年度,8號
TTDV,108,家聲抗,8,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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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胡永進 


      金月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胡麗卿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08年 3月27日108年度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並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抗告及再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 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 17條前段 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抗告,應合於法定程式之要件,即應 提出抗告狀,而於抗告狀中則應表明下列各款之事項:㈠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原裁定及對於該裁定抗告之陳述;㈢ 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抗告 理由,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1條 第1項及第488條第 3項等規定即可自明。另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 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抗告不 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以 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經查,抗告人固有提出民事抗告狀,惟僅陳明不服原裁定, 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 上等語,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裁定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形式上與上述法律 之規定即有不符。又抗告人於原審係各自請求相對人給付扶 養費,原審為駁回其等聲請之裁定,而依上揭抗告狀之意旨 抗告人均提起抗告,抗告人各為請求之主體自應各自繳納抗 告費用1,000元(合計2,000元),抗告人提起抗告時僅繳納 1,000元與法未合,應補繳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 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 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6條第 1項,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 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文毅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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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