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4號
抗 告 人 胡永進
金月娥
相 對 人 胡麗卿
關 係 人 胡美貴
胡麗鄉
抗告人與相對人胡麗卿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所為108年度家聲字第14號第一審裁定提起
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