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19號
TTDV,108,家救,19,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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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美玲

非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李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08年度家調字第51號),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 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 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八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 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聲請人具有中低 收入戶資格,其經濟收入與所得,求全家溫飽猶有困難,已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以其具有原住民身分,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 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縣臺東市中低收入戶證明 書為憑,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原住民族委員會委 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1紙附於本院108年度家調 字第51號離婚等事件卷宗可稽,另經本院調取聲請人最近年 度財產所得申報資料,其最近年度申報給付總額及財產總額 均為零,亦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 卷可參,經核閱該等書證,並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再經 本院調取前揭離婚等事件卷宗,經核聲請人即原告之訴,亦 非顯無勝訴之望。按諸首揭規定,自應准予訴訟救助,爰為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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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