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81號
TTDV,108,司促,881,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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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1號
債 權 人 黃美玲 

債 務 人 楊睿紘  臺東縣○○市○○路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債
  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同法第513條所明定。查債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利息,惟未釋明請求之依據,故超過民法第203條所定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份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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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