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11號
TTDV,108,司促,711,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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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鳥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輝煌 
代 理 人 林梅花 
債 務 人 陳喜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232,151元     │108年2月27日起至  │2.5%    │108年2月27日起至  │週年利率30%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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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