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37號
TTDV,108,司促,537,2019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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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3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美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瑞娥陳振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瑞娥陳振昌發給支付命令, 所請求之給付總金額及本金之部分似有錯誤,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8年2月26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或更正,債 權人已於108年3月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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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