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93號
TTDV,108,司促,493,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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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3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邱進明 



債 務 人 陳漢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元,及自民國八
  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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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