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1號
TTDV,108,司促,411,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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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1號
債 權 人 許天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董進興之全體繼承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本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聲請人之訴 有本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時,僅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董進興之繼承 人,惟未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 亦無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特徵;未提出董進興之除戶戶籍謄 本、債務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亦無提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經 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通知其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日 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未據補正。是債務人之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真正住居所等年籍資料均不明,亦無其他 足資辨別身分之特徵,致無從特定債權人所聲請之對象,亦 無法認定其當事人能力,且無法確定是否因屆期提示而遭退 票,故債權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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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