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57號
TTDV,108,司促,1257,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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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代 理 人 蔡富鈞 
債 務 人 吳福田 

債 務 人 朱薇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陸
  元及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4月13日,邀同債務人朱薇臻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捌拾萬元正,約定以民
    國110年4月13日為清償期限,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
    定之利率年息1.29%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
    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
    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677%)加一成計息,逾
    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以特
    約條款另訂,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
    會基準利率(3.34%)加1.16%計息,即為年利率4.5%,逾
    期利息部分收違約金,按上開利率二成加收違約金,此
    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
    至民國107年11月13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644446元。
 (二)、緣債務人於民國99年5月4日,邀同債務人朱薇臻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正,約定以
    民國109年5月4日為清償期限,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規定之利率年息1.5%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
    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
    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677%)加一成計息,逾
    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以特
    約條款另訂,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
    會基準利率(3.34%)加1.16%計息,即為年利率4.5%,逾
    期利息部分收違約金,按上開利率二成加收違約金,此
    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
    至民國107年11月4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398249元。
 (三)、其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
    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
    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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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   利    率   │
├─┼─────────┼────────────┼──────┼───────────┼───────────┤
│ │         │ 107年11月13日起    │2.9447%   │107年12月14日起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 │
│1 │ 644,446元    │ 108年5月12日止    │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9447%之10%,超│
│ │         ├────────────┼──────┤           │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108年5月13日起    │4.5%    │           │週年利率4.5%之20%計算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107年11月4日起    │2.9447%   │107年12月5日起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 │
│2 │ 398,249元    │ 108年5月13日     │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9447%之10%,超│
│ │         ├────────────┼──────┤           │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108年5月14日起    │4.5%    │           │週年利率4.5%之20%計算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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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