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代 理 人 蔡富鈞
債 務 人 吳福田
債 務 人 朱薇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陸
元及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4月13日,邀同債務人朱薇臻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捌拾萬元正,約定以民
國110年4月13日為清償期限,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
定之利率年息1.29%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
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
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677%)加一成計息,逾
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以特
約條款另訂,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
會基準利率(3.34%)加1.16%計息,即為年利率4.5%,逾
期利息部分收違約金,按上開利率二成加收違約金,此
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
至民國107年11月13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644446元。
(二)、緣債務人於民國99年5月4日,邀同債務人朱薇臻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正,約定以
民國109年5月4日為清償期限,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規定之利率年息1.5%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
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
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677%)加一成計息,逾
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以特
約條款另訂,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
會基準利率(3.34%)加1.16%計息,即為年利率4.5%,逾
期利息部分收違約金,按上開利率二成加收違約金,此
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
至民國107年11月4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398249元。
(三)、其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
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
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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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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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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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7年11月13日起 │2.9447% │107年12月14日起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 │
│1 │ 644,446元 │ 108年5月12日止 │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9447%之10%,超│
│ │ ├────────────┼──────┤ │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108年5月13日起 │4.5% │ │週年利率4.5%之20%計算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107年11月4日起 │2.9447% │107年12月5日起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 │
│2 │ 398,249元 │ 108年5月13日 │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9447%之10%,超│
│ │ ├────────────┼──────┤ │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108年5月14日起 │4.5% │ │週年利率4.5%之20%計算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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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