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良坤
代 理 人 黃惠銘
債 務 人 林文青
債 務 人 黃洛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七九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給付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文青於民國106年10月3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黃洛帆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40,000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
百分之1.29%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
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16年1
0月3日止屆期一次清償如不依約定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
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
約定利率加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
務人自借款後至民國107年1月3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逾
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
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