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16號
TTDV,108,司促,1216,20190411,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良坤 
債 務 人 林文青 

債 務 人 黃洛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玖佰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七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文青於民國104年2月26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黃洛帆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10,000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
  百分之1.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
  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
  26日止屆期一次清償如不依約定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
  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約
  定利率加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
  人自借款後至民國106年12月26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逾
  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
  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1/1頁


參考資料